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拖欠阳*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56416.9元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
“被处理单位: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1号广清产业园华越广场3幢2层商铺201号办公室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涛 电话:135****7997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拖欠阳*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56416.9元,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的投诉资料,欠薪工资表及法定代表人江*涛签名确认的欠薪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的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下列表格中阳*等10名工人的工资共56416.9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薛惠娟、黄子浩 电话:0763-3939076”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23日